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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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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通知类型:科技政策      发布处室:基地建设与成果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06-10     阅读次数:


    国科发基〔2008731  2008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11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复评

    第二十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二十四条  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年度考核包括实验室形成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科技部与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抽查等环节组成。年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地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