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1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课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1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博士点基金”)申报工作从即日起进行,请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做好本年度申报工作。
一、2011年博士点基金分博导类课题、新教师类课题:
(一)博导类课题申报条件:
1.凡在高校科研第一线工作、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具有指导博士生资格的教授,均可申请资助(已退休者不得申请)。为使博士点基金与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申请课题必须有博士生参加。
2.为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各校在申报课题时应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研究基地的课题申报。
3.为了有助于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连续性,允许上述部门指导博士生的教授同时承担两项博士点基金课题研究工作(包括参加研究的课题),但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申请两项课题,已承担两项课题的受资助者,需等其中一项课题完成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4.单项课题申请经费不超过12万元。
5.申报课题应以基础性研究为主。
(二)新教师类课题申报条件:
1.具有博士点基金申报资格的学校在自然科学博士点上工作并具有博士学位的正式教师。
2.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出生时间在1971年1月1日以后)。
3.在本博士点上工作不超过三年(2008年1月1日以后)。
4.未独立承担过国家级各类科研课题。
5.单项课题申请经费不超过5万元。
6.凡获得过新教师基金资助的教师,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再次申请。
7.申报课题应以基础性研究为主。
二、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完成周期一般为三年,本年度申请的课题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
三、申请者应按申请要求,分别填写《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博导类课题申请书(2011年版)》、《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类课题申请书(2011年版)》。申请者填写《申请书》后必须进行“检查保护”工作,并使用学校基金申报管理员给予的项目编号和校验码以“申请人”身份登录《基金项目网络申报平台》(http://211.68.23.117/xmsb)认真阅读《使用说明》并进行数据上传。2011年度博导类课题申请书和新教师类课题申请书已重新修改,请务必下载新版本,以前版本均不接收。请从《基金项目网络申报平台》(http://211.68.23.117/xmsb)“模板下载”栏目中下载。
四、博士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课题,凡申报博士点基金课题(包括博导类课题、新教师类课题及优先发展领域课题)必须进行国内外科技查新,并将《查新报告》作为附件与本年度申请课题的《申请书》(纸质版)一起上报。请各校就近在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进行查新,若本地区没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可在其他省部级科技查新站进行查新。在2010年7月31日之后进行的查新本年度申请课题有效。
五、为使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发表和交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学术交流的效益,规避学术不端行为,博士点基金资助课题(包括博导类课题、新教师类课题)在结题前,应至少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论文2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后,允许同时在其它刊物上发表),并认定与其它刊物发表等同。
六、由于该项目实行限项申报,请各院系认真遴选并将各院系申请清单(加盖有关院系公章)报送科发院纵向处可获得申报号码(具体申报名额见附件)。项目申请者请于3月15日前将数据上传,以便学校管理员进行审核。同时各院系于3月23日前将《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加盖有关院系公章)报送科发院纵向处,同时每项申请交项目申报费500元。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
七、如有问题,请与科发院纵向处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科技发展院 纵向处 潘克玲
联系电话:87543437、87558293
各院系博士学科点基金申报名额分配
院系名称 |
博士点分配名额 |
新教师分配名额 |
协和医院 |
6 |
7 |
同济医院 |
6 |
7 |
梨园医院 |
1 |
2 |
基础医学院 |
4 |
5 |
公共卫生学院 |
2 |
3 |
药学院 |
2 |
3 |
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
1 |
2 |
法医系 |
1 |
1 |
计划生育研究所 |
1 |
1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1 |
1 |
物理学院 |
4 |
5 |
化学与化工学院 |
1 |
1 |
生命学院 |
2 |
3 |
控制系 |
3 |
4 |
土木与力学学院 |
5 |
5 |
机械学院 |
3 |
4 |
光电子学院 |
2 |
3 |
材料学院 |
3 |
4 |
能源学院 |
3 |
4 |
电气学院 |
3 |
4 |
电子系 |
2 |
3 |
电信系 |
2 |
3 |
计算机学院 |
2 |
3 |
建筑学院 |
1 |
1 |
水电学院 |
1 |
1 |
船海学院 |
2 |
3 |
环境学院 |
1 |
1 |
管理学院 |
3 |
4 |
图象所 |
1 |
1 |
公管学院 |
1 |
1 |
光电国家实验室 |
3 |
4 |
合计 |
73 |
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