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5]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2014年3月和12月,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对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做出全面部署。64号文明确,经过三年过渡期,2017年将全面按照新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机制运行。为全面贯彻11号文和64号文精神,加强改革前后有关资金管理政策的衔接,加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资金管理机制,现就过渡期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号文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改革要求,包括改进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等。这些改革措施已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落实,现行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按照11号文执行。
二、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正在按照改革要求制定或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发布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南、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等配套细则,将结合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程制定修订。
三、目前,科技部、财政部正在积极开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2015年初预算中通过取消、规范支持范围、规范预算管理渠道三种方式进行。对于取消的,除经审核保留的延续拨款外,不再安排新项目;对于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规范其支持范围,不再支持科技研发工作;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渠道的,2015年先划转渠道并加快优化整合,整合到位前管理方式暂按现有办法执行。
四、按照64号文要求,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将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从2016年起,现有相关资金渠道将不再立项安排新的项目,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只安排在研项目的后续拨款,在研项目仍按照原管理方式管理。在研项目拨款完成后,现有资金渠道将不再保留。其他拟撤销的计划专项也按照该原则执行。
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重点专项由专业机构负责具体管理。概预算管理流程如下:
——概算的编制和确定。重点专项经审议通过后,其概算由专业机构负责编制,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组织概算评估,并按程序批复概算。
——预算批复及下达。专业机构提出重点专项项目安排及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预算,专业机构据此安排预算执行。
——任务书/预算书签订。专业机构发布项目立项和下达预算通知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预算书。
——资金拨付。完成上述程序后,专业机构按照国库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的预算调整及重大事项变更由专业机构受理。重点专项预算的调整,由专业机构按程序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暂时参照11号文、《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及《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等制度执行,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应当抓紧做好过渡期衔接的有关工作。为便于沟通交流,财政部、科技部开通了政策咨询邮箱,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门反馈。
财政部 科技部\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