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English
重点研发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重点研发  -  正文
关于调整2020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办资〔2020〕9号)

作者: 时间:2021-03-26 浏览次数:

国科办资[202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广大科研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开展疫情防控科技攻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对2020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项目申报时间调整。目前所有处于申报期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在原定时间要求基础上延后30天,同时相应的评审立项工作安排顺延。

  2、项目验收时间调整。对于实施期已结束正在准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项目,材料提交时间将3个月延长为6个月。已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项目,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后续工作的时间视情况顺延。

  3、项目实施周期调整。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在研项目,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的,可立即启动课题绩效评价和结题审计工作,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研究人员在申请新项目时,限项时间按原任务书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

  如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或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关键任务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不在上述范围的在研项目,如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延期申请。

  4、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安排调整。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可将原计划进行的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等工作适当延期,并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

  二、相关要求

  1、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支撑单位要按照上述调整要求,及时做好工作统筹安排,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各项要求,充分运用各类信息技术手段,在及时高效办理项目调整事项、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等方面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服务,推动国家科技计划任务有序顺利实施。

  2、请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严格遵循国家、地方的各项防疫要求,减少人员聚集,确保科研人员健康安全;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做好科研团队、科研资源等的统筹协调,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需求。



科技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2日


©版权所有 :华中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Tel:027-87543137   mail:kfy@mail.hust.edu.cn